瑞光街佳兴圆小区3-4号楼3单元203业户:邓艳伟 (刘桂荣)
你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佳兴圆小区3-4号楼3单元内擅自违法建筑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于2015年9月8日依法送达[2015]171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要求你于2015年9月1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的建筑物,但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有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内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