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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市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车辆停放秩序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在下列地点停放: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

(二)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机动车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辆必须停泊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框边缘。

(二)边石以上3米以内人行步道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严禁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道路两侧设置和施划停车泊位的,只允许小型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所有大型货运车和客运车(九座以上客车)严禁占用泊位停车。泊位内停车要停在泊位框以内,车头一致按指定方向停放,整齐划一。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三轮车等车辆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地方整齐摆放。

(四)公交车和个体客运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车,不得随意停车候客的。

(五)未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禁止停放。

三、市区内的停车泊位由市城管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划定,任何单位、商场、个人私自划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后投入使用,不得违法占用。

四、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商家必须积极配合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如有阻碍、妨碍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施划停车泊位和宣传、警示、告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止。

六、从2015年10月1日后,对不按本通告规定停放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报废车辆长期停放影响市容的;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道路两侧及人行步道从事汽车维修、销售、清洗、装饰、美容等一切经营活动的,由白城市公安交警支队、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白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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