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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优惠政策再加力 小微企业添动力
——市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问答
 

编者按

近期,有许多纳税人通过网络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市国税部门咨询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市国税局就有关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以及车辆购置税等当前纳税人热议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编辑整理,供广大纳税人参考学习。

1.问: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听说国家对这样的企业在增值税上有优惠,具体有哪些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问:我是一户小微企业,听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期了,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是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问:我刚刚接手家里的生意,对税务方面的知识很欠缺,想问一下所得税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什么样的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4.问:网上有信息说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了新变化,具体有什么变化?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9月初,为了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税〔2015〕99号文件将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确定了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对优惠政策的适用,以及具体计算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示例: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24×25%=6(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

24×5%+24×3÷12×50%×20%=1.8(万元);

(3)该企业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1.8=4.2(万元)。

上述示例是以以前年度成立且至年度终了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例。在实际业务中,还要考虑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或以后成立,或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销等情形,但总体的计算思路是一致的。

5.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听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新文件,增加了一些行业,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今年9月份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文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列举了上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具体范围。

6.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有哪些具体的优惠内容?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优惠内容:

(1)对文件列明行业的企业,自文件执行日期后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文件列明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7.问:车辆购置税最近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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