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换领“一照一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三)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领“一照一码”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原发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件并存档。
(四)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其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地税局提取相关信息后,导入综合征管系统使用。
(五)地税机关补充采集的相关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时采集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所需资料和工作流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不用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注销登记:
2015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对。
(二)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持地税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指南涉及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规定中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工作流程及信息传递共享的规定,只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前(2016年1月1日前)适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后的规定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另行发布。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