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打印“黄页”告知消费者某款“彩页商品”有缺货、促销价格有变化、促销时间更改等,是否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免责行为?
笔者认为,如果商场通过张贴悬挂摆放彩页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场在某段时间促销彩页所列商品,之后又打印“黄页”告知消费者某款“彩页商品”有缺货、促销价格有变化、促销时间更改等,该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场通过张贴悬挂摆放彩页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场在某段时间促销彩页所列商品,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果货值30元,赔偿总额是90元、120元、500元,还是53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赔偿总额是530元。
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处罚条例是什么?
笔者认为,目前,没有专门关于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处罚条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