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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解读

 

●白工商宣 刘宇 马玉琦

产品标识是否必须标明产品合格?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可否享受6个月的售后服务?可否退换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因此,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可享受6个月的售后服务,非瑕疵原因可退换货。

特卖商品,瑕疵已修复但不是全新品(如婴儿床、手推车),是否也要保修一年?特卖商品可否标示“不退不换”字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特卖商品如果属于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应当遵守“三包”规定,不可标示“不退不换”字样。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瑕疵部分无须遵守“三包”规定。婴儿床、手推车不属于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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