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于轻舟 赵广忠)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及各县(市、区)下派的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第一书记的管理,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在脱贫攻坚和农村党建工作中的模范作用,日前,市委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下派第一书记队伍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第一书记的工作职责、驻村时间、生活待遇和工作纪律等,同时采取严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对市、县两级下派的不称职第一书记实行“召回制”。
意见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书记要召回。一是各项工作严重滞后,乡村党组织不满意,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二是不按规定驻村、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便脱岗或年内市、县组织部门明察暗访中,有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三是驻村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工作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第一书记被召回后,派出单位党组织要向组织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经组织教育和本人反省,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强烈愿望,经本人申请和组织考核,可重新任命为第一书记;被召回的第一书记,问题严重,影响较大,且不能主动承认错误,不思改正的,年内不得评先选优,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第一书记由组织部门重新选派。
通过对不称职第一书记实行“召回制”,必将进一步增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对全市脱贫攻坚和农村党建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