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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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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误区

 

专家分析认为,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误区往往也是危险驾驶案件的诱因之一,下面是几个典型的误区:

误区一:喝了酒开车,未发生事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事故,均构成犯罪。

误区二:酒量大不易达到醉酒标准。危险驾驶罪评判的依据是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与个体酒量并无联系,只要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三:当天没喝酒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些人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早上开车,被查获不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衡量的标准是血液中乙醇浓度而不是饮酒时间,“隔顿醉”“隔夜醉”同样构成犯罪。

误区四:飙车不构成犯罪。有些人认为,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驾。而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除了醉驾,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关于飙车,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因追逐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其他追逐竞驶情形。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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