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2015年10月,某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张某为一户企业办理建设项目节能减排环评审批手续。在办理期间,该企业为尽快办结手续,送给张某购物券1000元,但未得到手续。2016年1月,张某要求该企业为其报销一张面值2280元的“五粮液”酒发票。张某收到钱后,当即把审批手续交给企业。而该手续在2015年11月就已审批完结。
案例剖析:本案是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违纪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张某作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环评审批手续中,本应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但其却利用手中职权,人为拖延正常的审批程序,收受财物和索要钱财,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应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廉洁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致使办事的人不得不请客送礼。同时,由于权力运行流程不够明确,过程不够公开,致使很多事情办与不办、该怎么办、办到什么程度,群众未能及时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干部行使权力的随意性,也导致“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禁止刁难群众、索取群众钱物,是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遵守群众纪律的一贯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应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