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5年6月,大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安市江城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2年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200225.30元,多列招待费2208.40元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计查补企业所得税9219.08元。
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企业少缴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609.54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022.70元。目前上述款项合计15851.32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