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三农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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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改增政策解答

 

●市国税局 地税局宣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为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予以明确。《通知》和《公告》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掌握?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其中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三、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四、多用途对象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其限额如何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特殊收入如何扣减研发费用?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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