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在审查印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发现印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承办检察官根据案情对印某某展开了社会调查,得知被告人印某某出生不久父母离异,9个月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母亲,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只有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他,后来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他成了无人照看的孤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四处居住,弃学流浪,结交一些社会上的闲散劣迹人员,导致他法制观念淡薄,逐步走向犯罪道路。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印某某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未给印某某指派法援,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便及时和办案民警沟通情况。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印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积极联系社区的司法助理,作为他的监护人。在讯问被告人印某某的过程中,17岁的他严重营养不良,身材瘦小,衣着破旧单薄,冻得瑟瑟发抖,让承办检察官心痛不已。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以情释法,印某某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发自内心地保证以后不再犯法重新做人。此案提起公诉后,承办检察官建议区关工委给予被告人印某某一定的帮助,被区关工委领导采纳。
2016年2月6日,印某某服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印某某,可他却音讯皆无。承办检察官担心其回归社会后,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遂辗转联系终于找到他。之后,承办检察官又与林海镇龙湾村党支部书记、林海镇民政助理沟通协调,为他办理了农村低保;与林海镇中心校联系,让他回到学校学习免交学杂费;让他住在大娘家,由大娘做监护人,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使这个漂泊流浪、刑满释放、无家可归的孤儿开始了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