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7月17日专电(记者王菲菲)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使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指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外,山西还提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