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赵某,某局副局长。某次在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赵某便主动提议成立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剖析:本案是一起违反规定自发组织成立老乡会的违纪案件。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类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为违纪,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约束的违纪情形不仅仅是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种形式,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其他类似的联谊组织也是违反纪律的。
判断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构成此种违纪行为,需准确把握违纪与否的界限。一是要把“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的联谊会”与“老乡、校友、战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区分开来。两者相比,前者往往具有参与人员相对固定、联谊时间有计划安排等特点,甚至还有专项的联谊经费;后者一般规模较小,参加人员往往不固定,举办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二是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违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程度较深、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情形。本案例中,赵某作为领导干部,主动提议成立老乡联谊会,并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联谊会成立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会,产生较大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赵某违反了组织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廉洁提醒: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为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就偏离了以纯粹联络感情为目的的初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领会《条例》规定,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严守党纪的同时远离违纪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