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某局副局长胡某,在本地拥有住房一套,另在省会城市和北京分别以妻子和女儿的名义购置住房两套,持有因私护照,女儿在美国留学。2013年至2015年,胡某多次因私赴美国探视女儿。但连续三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均未向组织报告持有因私护照和出境情况,并瞒报其在北京的房产。
案例剖析:本案是一起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义务的违纪案件。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情况,因私出国(境)及持有该证件情况,子女与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情况,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有关事项,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按照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报告义务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几种情况。有上述情形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本案中,胡某未向组织报告持有因私护照和出国境情况,并瞒报其在北京的房产,违反了组织纪律,应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廉洁提醒:领导干部要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的制度保护,体现的是领导干部对党的忠诚度。其次,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如实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否则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第三,要及时纠正问题。对照廉洁自律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清正廉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