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5年10月,通榆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通榆县冀中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应补增值税6134.70元。
针对企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加收滞纳金81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款600元。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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