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禁”换届纪律之二: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四川省南充市拉票贿选案。经查,2011年10月,在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某用公款,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四川省委根据有关线索进一步组织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四川省对涉案人员全部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3人;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77人;给予严重警告并免职、严重警告、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以及免职处理267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100人。
案例评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集中换届期,往往是跑要风、说情风、拉票贿选风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高发期。拉票贿选,顾名思义是指一些人为了在选举中达到个人目的,在选举之前对投票人行贿,这是一种挑战党纪国法、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行为。拉票贿选,破坏的是选举的公平正义,伤害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关乎的是人民赋予权力的归属,动摇的是党的执政基石。贿选出来的代表、官员,并不是为了大众百姓,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拿原则作交易,党性修养和立场原则严重缺失;通过行贿当选,其后必定要收回自己的“成本”,必然会变本加厉,在贪腐路上越行越远。
查处是最有效的震慑,监督是最有力的防护。南充拉票贿选案中,无论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还是遮遮掩掩行为相对隐蔽的,当事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显示了我党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对换届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法依纪采取措施。最近,中央对辽宁拉票贿选案进行严厉查处,再次释放了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
全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案件中汲取教训,时刻牢记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为官之道、成事之要、为人之本,时刻不忘严以律己,自觉遵守“九严禁”换届纪律,带头匡正换届风气,时刻扼守“严禁拉票贿选”这条“红线”,时刻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选票变得干净、纯洁、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