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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值税发票领购

 

编者按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纳税人全面了解、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等基本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经营管理,本报开辟《增值税发票知识驿站》专栏,刊发由市国税局提供的相关知识介绍,期待您的持续关注。

一、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何种增值税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何种增值税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如何办理《发票领购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四、一般纳税人出现哪些情形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五、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如何领购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48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临时在我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及开具发票的问题

1.省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领取经营地发票开具,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并按期向供票的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农产品收购企业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市国税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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