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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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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一)

 

一、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四)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纳税人应何时开具发票?

(一)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虚开发票行为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应在何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五、营改增纳税人已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怎么办?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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