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典型案例:湖南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某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跑官案。2012年,两位私营业主为了求得和感谢李某对其开发建设项目更多的关照,出资为李某跑官,李某予以默认。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而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谋求个人职务晋升,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不惜动用各种关系跑官要官,致使跑官要官这种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案例中,李某作为一名副厅级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将心思放在本职工作上,而不是走捷径谋求个人升迁,其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最终害了自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内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跟组织玩小聪明,权欲膨胀、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往上爬,为了自己什么事都敢干,总有一天是会自己毁了自己的。”这种心中长杂草、走歪门邪道的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总体要求,坚决杜绝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去碰“严禁跑官要官”这条带电的“高压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