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税务机关不应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发生非应税行为。
3.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4.享受免税政策。
5.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6.经纪代理服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7.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提供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的旅游费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0.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出租不动产除外)需要哪些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