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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约谈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吉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约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约谈该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促进重大问题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约谈要坚持依法、慎重、效能、必要原则。

第五条 约谈由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

上级检察机关承办案件可以约谈下级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下级检察机关实施的约谈。

对关键执法岗位负责人或正在执行重大执法任务负责人的约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约谈实行层报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约谈前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约谈审批表》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施约谈,由行政检察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实施约谈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约谈的,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行政机关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约谈通知书》应当于约谈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约谈行政机关。

第八条 约谈视情况可分别由决定约谈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主任检察官主持,2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

约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者被约谈人所在单位进行。

第九条 依据案件办理阶段的不同,约谈可分为立案约谈、建议约谈和整改约谈。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决定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

(一)案件重大、复杂;

(二)情节严重,被新闻媒体披露,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社会关注度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约谈时可以向行政机关送达《立案决定书》。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向被约谈行政机关说明案件初查情况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配合调查的具体事项,如要求提供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对违法事项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对被调查事项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说明等。

被约谈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决定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

(一)行政机关具有健全的内部纠错机制,可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被约谈行政机关没有整改意愿,不配合监督或整改不得力;

(三)外部条件不利于整改。

约谈时可以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向被约谈行政机关通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及结论,要求行政机关启动内部纠错程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告知其不及时纠正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未予回复,不认真整改,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违法结果没有纠正,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约谈行政机关就落实检察建议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约谈纪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被约谈行政机关可以对被约谈事项提出申辩和意见,在约谈时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两个以上违法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同时或分别约谈。

约谈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监督机关、单位派员参加。应邀参加人员可以在约谈中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约谈结束时形成《约谈纪要》送达被约谈行政机关。纪要内容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主持人、被约谈人、参加人、约谈内容、整改要求等。应邀参加约谈的人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约谈纪要》。

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在《约谈纪要》上签字并签署意见。约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约谈纪要》及相关资料应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被约谈单位可以在约谈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约谈时应当告知被约谈人,如认为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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