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主分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市价检处〔2016〕1号),对你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95,800.00元,罚款3倍,计1,187,400.00元,以上合计1,583,200.00元的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截止为2016年11月15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也没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到本机关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