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四城联创”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大治理城区非法小广告的力度,彻底消除城市“牛皮癣”,保证城市和居民生活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现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小广告是指在街路两侧和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以及小区楼道内,采取喷涂、刻画、胶粘、张贴等方式进行的各类非法广告宣传。
二、对在城区内喷涂、刻画、胶粘、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难以清除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广告中标明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予以追呼暂停使用。
三、对小广告内容中含有办假证、假文凭、假发票、贩卖枪支等各类违法内容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非法小广告管理和清除责任:
(一)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业户的建筑墙体、门窗、地面和围墙等部位存在非法小广告的,由产权单位、所有人或使用单位、使用人按照“门前三包”责任的要求,加强管理并自行清除干净。
(二)街路两侧路灯杆、电线杆、通讯杆、交通标志杆、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点、邮政信箱等各类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由设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清除。
(三)小区内的所有非法小广告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清除;非临街两侧无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所有非法小广告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管理和清除。
以上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区域内非法小广告随时出现随时清除,不清除或清除不彻底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进行公开曝光。
五、对阻碍、妨碍整治非法小广告执行公务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社会奖励制度。将正在实施喷涂非法小广告行为人扭送到城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公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整治非法小广告行为举报电话:
0436-3666533 18504366037
18504366600 13321460777
1850436575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白城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