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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违纪党员能只惩戒不教育吗?

●纪 宣
 

模拟案例: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李某以他人名义申报资格,骗取国家危改补贴。经群众举报并查实后,组织给予李某相应党纪处分。受处分后的李某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人建议镇党委对其进行教育开导,但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教育开导与自己没有关系。后来,自暴自弃的李某再次走上违纪道路。

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提醒:党章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但在现实中,一些党组织片面地认为,教育旨在预防,对已经违纪的党员,没有必要再开展这项工作。殊不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

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适用纪律的意义上说,就是对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定要依纪处理,通过惩戒使违纪党员吸取教训,不再违纪。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挽救,但却不能代替后续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违纪党员受处分后,如果背负心理包袱,不能摆正心态,就容易自暴自弃,日后的工作与生活也容易有“负能量”。这时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及时教育引导他们放下包袱,勇于面对,积极整改。

本案中,李某受处分后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是受处分后心态不正的典型表现。对此,了解相应情况的镇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开导教育。然而,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却错误地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不履行相应责任,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李某再次违纪,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表现,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违纪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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