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6年1月11日,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函对白城中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根据协查函证实,该企业收到的3张由宁夏玉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确认为虚开发票,涉及税额合计47389.05元。经核查,该企业与宁夏玉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这3张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企业已在2014年8月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否列进项税金47389.05元。
本次检查查补增值税47389.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47389.0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