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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造假,仅仅是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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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干部档案造假,仅仅是诚信问题?

●纪宣
 

模拟案例:刘某,某镇党委书记。为谋求职位上的晋升,他四处“寻求帮助”。经人指点,可对个人档案进行“包装”。刘某思量之下,觉得档案造假只是个人诚信问题,便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并对出生年月进行了改动。后经人举报,刘某的造假行为被发现查处。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提醒:干部档案造假真的如刘某所想,只是个人诚信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行为不仅关涉个人诚信,更暴露出个别党员纪律意识淡薄、对党忠诚度低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其中,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属于伪造档案资料行为;对出生年月进行改动,属于篡改档案资料行为。对其行为,应视情节、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协助刘某伪造学历的党员,也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行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意,往往是为了牟取行政事业编制,或在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退休年龄等方面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从而对个人身份、学历、年龄、工作经历、奖罚情况等作出虚假证明。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欺骗组织,影响了党组织对个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

判断是否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应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区别开来。前者是篡改、伪造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则发生于首次登记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过程中。同时,“篡改、伪造”要比“不如实填报”性质更加恶劣,因此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没有情节较重的要求,只要有此行为就构成违纪。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检验党性原则是否坚定、政治修养是否过硬的试金石。《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品质修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干净做事,老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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