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是全国第26个税收宣传月,主题为“深化税收改革 助力企业发展”。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适应税制转换,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活动,本报推出白城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设的专栏《深化税收改革 助力企业发展》,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敬请广大纳税人关注。
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什么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问:营改增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武装押运服务,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市国税局 地税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