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问: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项目不得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技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改不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再见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国税局 地税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