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有哪些?
答:《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答:《通知》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公告》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对纳税人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市国税局 地税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