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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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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答(三)

 

问:商业银行给顾客发放印有公司标志的纪念品,需要替顾客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在多处兼职,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分别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以及第七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国税局 地税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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