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通榆县国家税务局对通榆县盛泰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发现如下问题:该企业于2015年6月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绿豆213.31吨,开具112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涉案金额1919791元,税额249572.83元,已在2015年6月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该企业应否列进项税249572.83元。2015年6月应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金249572.83元,2015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6042.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021.08元。
以上共应补增值税6042.16元、罚款3021.08元、滞纳金537.75元,企业已于2016年3月14日自行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