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近日出台了,对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强调注重行政复议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同时也要求行政复议符合程序性。在新形势下行政机关如何更好发挥行政复议作用,助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复议”二字,“复”是再的意思,“议”有审议、评议之意,简单理解就是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再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具有合法、公正、公开及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要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行政复议,必须要保证公平、公正,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要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还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效率。行政复议的功能既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立足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实现要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督指导作用功能的发挥。
二、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的必要性
1.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与行政诉讼并列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非常明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根据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发挥层级监督、自我纠错功能的体现。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下级政府或行政机关没有权利诉讼,只能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做好复议工作也是强化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行政复议的监督指导作用发挥不好,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就无从启动和谈起,保障监督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正是行政复议层级监督指导作用的发挥,使案件审理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3.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提出更高要求。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官民纠纷、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途径,也是官民纠纷诉诸法院的“缓冲地带”。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了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的规定,意味着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要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决定要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审查,不能再搞“维持会”,必须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合法适当。
三、新形势下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的建议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质量保证。首先应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规范办案程序,杜绝出现重大程序性问题。其次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办理报告制度,为复议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增强复议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另外,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让行政相对人信服,这也是开展层级监督指导工作的基础。
2.关注社会热点,注重办案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草原承包、林权纠纷、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治安处罚等多年来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困扰着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对此类问题,复议机关要做到快受理、快审理、快结案。对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不怕当被告。在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基础上,坚持案件审理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力争做到“审结一案、规范一片、稳定一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发挥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职能,适时对下级政府或行政机关进行指导。针对涉及不同领域重点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分类处理找出问题的症结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复议机关在纠正错案的同时,以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或以下发建议书的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说明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令其改正,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4.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有很多因行政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引发的复议案件,表现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部门的执法人员缺乏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对于执法的方式方法、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效果等很少考虑,忽视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为此,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与指导转变执法观念相结合,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本系统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复议案件发现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