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税)2016年7月14日,洮南市国税稽查局对洮南市玉发农产品有限公司201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该企业在2015年7月份、8月份购入库存商品时,存在未使用正规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问题,涉及金额396032.10元。
上述问题企业申报所得税时未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100218.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应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0109.41元。该企业购买商品未取得发票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5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所得税税款100218.82元、所得税罚款50109.41元、发票罚款5000.00元、滞纳金9520.79元,已于2016年7月26日全部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