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宣)通榆县国家税务局从2016年4月20日起对通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问题:企业2010年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将土地出让损失计入本年利润,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0421149元;2012年、2013年、2014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管理费用共85347.4元,应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2011年费用发票未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列支到2012年费用中,金额为52471.00元;将2013年费用发票未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列支到2014年费用中,金额为19141元;2012年、2013年、2014年企业将罚款计入到管理费中,汇算清缴时未做应税所得额调增处理;2013年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金额为10707.30元;2013年企业提取所得税在本年利润额中列支,金额为13797.50元。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该企业2012年应补所得税223365.70元。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企业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所得税13749.00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6837.00元。
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均已自行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