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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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案例:赵某,某派出所户籍民警,中共党员。一天,辖区一名群众来派出所为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当天,赵某刚刚受到领导批评,心中不爽,在审核相关材料时,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一会儿说这个材料不行、那个材料不对,一会儿又说要盖这个章、签那个字,让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事后,群众在网上发帖诉苦,引发网民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提醒: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党员干部不作为,有的是因为能力问题,但更多的是因为态度问题、责任问题。在他们看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一拖、缓一缓,哪怕是让群众多跑几趟,只是履职过程中的一件普通“小事”。殊不知,这种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情节较重的将受到纪律惩戒。
“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主要是指群众提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相符合的个体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通常是指对群众提出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愿望视而不见、不予理睬,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要求,设置各种障碍,能解决而不解决,能及时解决而随意拖延。本案中,赵某身为户籍民警、中共党员,把个人不良情绪掺杂到工作中,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让群众误工、费时、伤神,最终在网上“吐槽”,造成恶劣影响。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是党章的明确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践行党的宗旨,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的第一职责,努力解决好群众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