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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不力应依哪种情形问责?

 

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

模拟案例:R县扶贫攻坚进入倒计时,由于F乡扶贫手段少、力度小,扶贫指标难以按时完成,为了急于完成减贫指标,在贫困户生活面貌依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却摘掉了扶贫的帽子,导致贫困户“被脱贫”;为了落实扶贫任务,F乡使非贫困户也获得扶持,用以充数;还有的扶贫项目周期长,验收期短,扶贫效果不明显。R县纪委会同扶贫等部门在强化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经调查认定,F乡党委书记田某对所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对精准扶贫工作宣传动员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清晰;乡精准扶贫工作措施不明、推进不力;精准扶贫工作严重滞后,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乡党委落实精准扶贫不力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田某予以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提醒:F乡为了完成扶贫指标,将非贫困户也列为贫困人员予以帮扶,目的是滥竽充数完成指标,这与国家扶贫的目标是相违背的。精准扶贫精确帮扶,这是精准扶贫的关键,但F乡很多贫困户尚未得到改善,就被摘了贫困的帽子,可想而知,F乡并未针对贫困户的真实需求进行扶贫,“被脱贫”的贫困户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同时,精准扶贫还要求精准管理,确保帮扶到最需要扶持的群众、帮扶到最需要扶持的地方,年终还要根据扶贫对象发展实际,对扶贫对象进行调整,使稳定脱贫的村与户及时退出,将应该扶持的扶贫对象及时纳入,但F乡的做法完全是弄虚作假,把不需要扶贫的纳进来,让需要扶贫的退出去,是不落实、乱落实党的政策的表现,因此给予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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