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棚膜经济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还有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棚膜经济的。
2.享受标准:
(1)标准化日光温室。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层、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
(2)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1亩以上。相同条件下的竹木结构大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原则上土木结构日光温室或配套建设的小型育苗温室按照大棚标准给予补贴。扩建园区中只对达到标准的新建棚室给予补贴。
经各地检查验收后,将合格面积上报省农委,省农委根据全省合格面积汇总数,计算出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乘以县级棚膜园区验收合格面积,即为该县补贴资金额度。
3.申报程序:各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核实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实施规模等,并在乡村政务公开栏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7天,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填写审核表上报省农委(审核表样见附表1),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lsnwyytc@163.com。
4.政策依据:《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财发〔2017〕3号)。
(六)家庭农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项目
1.享受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重点对规模经营面积较大,示范作用好,依法诚信经营,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农场进行引导和示范。做好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工作,鼓励支持家庭农场联盟发展。
2.享受标准:各市(州)、县(市)根据省下拨资金数量和服务面积,确定进行社会化服务标准和内容。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提高扶持质量和效率。
一是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开展机耕道、水利灌溉设施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集中育秧设施、设备等增产增收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给予补贴。
四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当年贷款利息的50%,最高限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是引导家庭农场规范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开展农业生产、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仓储、烘干、冷冻、贮藏、保鲜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
3.申报程序:各市(州)、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农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项目申报、核实、公示、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兑付、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市级负责组织所辖区项目实施,县(市)组织本地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9月31日前将市县评审合格,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上报省农委财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备案。
市县确定扶持的新型经营主体,要统一加入吉林省新农直报微信群,并进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手机APP下载地址:http://download.xnzb.org.cn),按要求完成认证并填报相关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所提报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农业部门对评审结果负责,并组织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4.政策依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财发〔2017〕3号)。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