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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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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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案例:2015年3月至5月,G县县委巡察组发现县物价局2013年至2015年违规发放津贴和奖金,该局党组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直至被省委巡视组抽查发现,该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18万元问题没有按要求清理。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邹某,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陈某,党组成员、副局长任某,党组成员、工会主席陆某,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辛某5人不认真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2016年3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邹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提醒:G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邹某等人在县委巡察组责令其针对单位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上级党委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表现。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应予以追责。
下级服从上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内容,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拒不执行上级决定,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就是违反了政治纪律,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也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各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力求以严密的规定确保问责常态化,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