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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问答(四)

 

问:工资集体合同期限是多少?

答: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问: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有哪些规定?

答: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①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②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③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⑤依法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解除、终止。

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原审查部门备案。

问:工资集体合同如何履行监督与争议处理?

答: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职工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方和职工方组成的本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监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方式进行。

企业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未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企业、协商代表和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①职工方发出协商要约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应约的;②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③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④企业确定或调整工资或劳动定额标准等事项未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的;⑤未按法定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⑥未按约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原产生程序,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白城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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