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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白城市公安局扫黑办
保护涉黑涉恶举报人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推进,人民群众揭发检举黑恶犯罪线索数量激增。为更有效打击黑恶犯罪,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白城市公安局扫黑办出台制定相应保护举报人制度。

1、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涉黑涉恶类犯罪线索,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属于实名举报。

2、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类犯罪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2)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

(3)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4)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5)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4、建立常态工作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1)建立对举报人人身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公安机关要充分研判举报人可能遭到的打击报复风险,做好充分的保护工作预案。

(2)建立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随时出警处置,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

(3)建立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特殊保护机制。对随时可能遭到打击报复举报有关涉黑涉恶案件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公安机关视情给予重点保护。

5、建立举报人近亲属保护制度。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后,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要迅速进行核实,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举报人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近亲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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