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和白城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要求,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应该注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
注销范围:见清单。
注销使用登记证中属于改变燃料种类的,请使用单位到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变更,不主动申请的,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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