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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却判决不许离
判决书很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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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9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却判决不许离
判决书很暖人心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最近一对90后夫妻,刚生完孩子就不想过——她说离,他说离就离!按说可以轻松结案了,没想到法官判决:不!准!离!

男方天天打游戏,无所事事。女方正在哺乳期,情绪不稳。这样的剧情是不是很熟悉。

这起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按说没啥可聊的了,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恋爱两年的感情基础,2017年5月生了一个女儿,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的,要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还真没有。

被告,每天打游戏无所事事,对家里大小事不管不问,没有很好地转换到父亲的角色。

原告,正处在哺乳期,情绪很不稳定,照顾孩子已经力不从心,被告的散漫更是让她感到沮丧。

原告、被告都缺乏家庭责任感,有负气心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注意到,二人虽有“孩子”般的争吵,但言语间仍难掩关心爱意。最终,虽然被告同意离婚,但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虽然没有支持原告,但律师收到判决书后,忍不住点赞:主审法官在判决中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希望原告、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学会体谅、奉献和承担责任。这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决,让当事人共同面对婚姻中的挫折,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原告、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女儿王小某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理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长大。

原告、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向父母角色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告、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律师评析:

媒体把90后离婚的特点,总结为“三无”:无子女、无较多财产、无债权债务问题。争议不大,态度坚决,往往要求“立即处理”,缺少回旋余地。他们往往为一些很小的事情闹纠纷,比如玩游戏,不上进,都可以成为感情破裂的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本案的主审法官明察秋毫、细致入微,没有生硬的照搬法律规定,而是充分行使了法官自由心证之法则,判决原告被告不准离婚,这更加体现了法律的柔情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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