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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问答(一)

 

问:如果居民健康档案中有健康体检表,有随访记录,但内容记录不完整,算不算健康档案更新?

答:应判定为更新。健康档案更新的概念是“档案中有动态记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因此,最近一年内,档案中只要有医疗记录,或有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均可认定是动态记录,是档案更新。

问:0-6岁儿童建档时无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应如何计算建档数?其成长到6岁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填个人基本信息表?

答:建档时,0-6岁儿童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可视为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填写档案封面后,认可建档,纳入辖区内居民建档人数。7岁及以上儿童应按照一般人群管理,须询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方可认定建档。

问:在校学生应如何选择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栏?

答:在校学生在个人基本信息表里的职业栏,可填写“无职业”。

问:无任何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工作单位”栏?

答:《规范》要求“应填写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离退休者填写最后工作单位的全称;下岗待业或无工作经历者需具体注明”。未成年人可以填写“未成年”或“无工作”,务农者可直接填写“务农”。其他情况均需具体注明。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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