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落实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之一,也是十八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增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是因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绝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典型案例:某市教育科学研究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某某的案件比较典型。2013年12月,某市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纪委、某市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赠送贺卡年历等物品的通知》,武某某在会上讲:“小题大做”“有必要吗?这样合适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给我寄贺卡,我能不回吗?”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在研究活动材料时武某某讲:“这纯粹是形式主义,这不是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吗?”2016年7月,武某某还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某市纪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提醒: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民尽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强调,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个意识”都要体现在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上,党员干部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