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是新婚夫妻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李某(男)和张某(女)是同村人,两家平时关系也很好。他们二人高中毕业后都回了村里,两家人看两个人年龄相仿,又见他们二人情投意合,打算结为亲家。两家正在筹备婚礼的时候,李某和张某决定南下打工。于是二人在村里摆了酒席,举行完婚礼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后,他们回到村里,却和村干部因为他们是否已经结婚的问题而起了分歧。李某、张某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家长认可的,而且又在村里摆了酒席,村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认为,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登记,即使摆了酒席,也不算结婚。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律师释法:
结婚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而且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李某和张某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办了酒席,但他们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未领取结婚证分手,女方应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因矛盾分手,缔结婚姻的条件不复存在,故女方获得彩礼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当退还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男女双方过错责任)酌情判决女方归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