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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偷录的录音证据有效么?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张男与李女2016年1月经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月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诉张男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用3万元,想向张男借3万元,张男没有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去年6月,张男与李女出现了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男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男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男找来当初的介绍人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男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男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女没想到,张男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男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男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男3万元。

律师评析:

随着法治的进步,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也就是说,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录音也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但威胁、侵犯他人隐私或潜入他人工作室、居所偷录的录音证据仍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当有效证据使用。

律师建议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取证对象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他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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