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定:《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对扶贫开发对象的确定程序作出规定:扶贫开发对象由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扶贫开发项目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物资。
典型案例:2016年8月,大安市乐胜乡长源村在落实扶贫羊舍建设项目过程中,该村五家户屯社主任黄力明知村民石某某冒用2户贫困户名义为自己申报建设羊舍,但未予制止,仍帮助其违规申报,致使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失2万元。
时任长源村党支部书记李占宇违反相关工作要求,未召开村两委会议就确定扶贫羊舍建设对象;未对这2户贫困户羊舍进行竣工验收,便签字确认合格。在接受组织纪律审查期间,指使时任村文书曲国军伪造村两委会议记录,对抗组织审查。
2018年12月,李占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力、曲国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点评: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找对“穷根”,精准扶贫。这考验我们每一名基层干部对政策理解能力、落实能力。只有做到“精准”,才能避免扶贫政策跑偏,确保有限的资源真正用在贫困户身上。作为扶贫政策最基层的执行者,每名村干部身上都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决不能心里揣着“明白”装“糊涂”,否则就会白白浪费了国家资源,延缓脱贫攻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