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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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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创建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遛放。

二、在其他场所遛犬的,应携带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粪便。

三、遛犬应当束带牵引。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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