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2017年6月5日,某县卓先生驾驶小汽车上班途中,某控股公司生活区内的一大树折断向外倾倒,砸中原告卓先生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树木所在区域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部进行了局部修理,支付了修理费5360元。因原告向被告某控股公司和被告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3元(包括车辆修理费15660元、误工费2203元,替代性交通费18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包括原告已支付的5360元维修费及车辆未修复部分维修费1839元,合计7199元。根据原告车辆受损情况、合理的协商天数及原告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路程,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为800元。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中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且需要全休,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减少,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确认。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及交通费,以上合计7999元,由两被告负责向原告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因树木折断造成,树木的所有人某控股公司及管理人某物业公司现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损害责任赔偿,符合法律规定。